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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活动中专利意识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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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8-08-30 06:49)
最后修改:2008-08-30 06:49 栏目:[综合介绍] 作者: 【阅读: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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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活动中专利意识的分析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1999年第1期第12卷 知识产权管理 作者:胡桂芬 单位:100083北京医科大学科研处 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它在鼓励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人拟就科研活动中专利意识的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努力提高专利意识,克服轻视思想,仍是当务之急 尽管专利法已经实施了12年,但某些单位或部门的领导的专利法律意识仍较薄弱,加之国家有关部门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水平的评估,主要以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这在实际工作中就造成了领导只注重科研成果的获奖数、获奖等级、排列名次,而很少过问或提及专利的申报以及受权情况。因而导致不少科研人员只追求发表论文、申报成果,而对专利法的需求和依赖程度极低。 造成这种现象的另一主要原因是与国家以及各单位赋予成果的优惠政策有关,如在评定职称、住房分配、职务提升、奖金分配等方面都与其挂钩,这是专利所望尘莫及的。要知道,专利的本质是使一项技术在法律的保护下,独占一国或多国市场,有了市场就有了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什么实惠能比得上这得天独厚的经济效益呢?去年我校计划对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副高职以上科技人员开办知识产权培训班,并由科研处负责编辑印刷了3000册《有关知识产权法规汇编》,但因种种原因,培训班计划始终未能实施,书至今仍被“冷落”在角落里。孰不知,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极快,有些专业领域可以说是日新月异,技术、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在这种形势下,依靠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高速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增强专利意识一方面要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撑,另方面还要有完善的规章和相应的管理机构。要组织广大科研人员深入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专利方面的知识,定期举办有关专利知识方面的讲座和培训,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 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 在科研工作中重复研究的现象,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而且严重阻碍着科研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专利意识薄弱,科研立题时没能充分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有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在搜集文献资料时只想到图书、期刊、索引、文摘等,往往想不到专利文献。据70多个国家统计,每年出版的专利文献有100多万件。世界上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成果主要是以专利的形式公开。因此,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技术领域内人类知识的每一步进展,堪称为世界技术的备忘录。有人曾估计若掌握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的专利文献,就几乎掌握了发达国家成熟技术的60%~90%。这说明,专利文献是一种重要的科技信息源。研究及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巧借它山之石达到事半功倍效果。发达国家的科技人员往往要占用很多时间去搜集研究专利文献资料,其原因是,任何一项研究工作从选题、提出方案、进行理论分析和实验研究到撰写报告,每一步都离不开文献工作。因为只有掌握了有关信息资料后,才能知道你所要做的工作前人是否已经做过,哪些人正在做,做到了什么程度,今后发展趋势如何。有了这种了解,才能在最新的技术起点上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这样既可以高起点,又避免了重复研究。据某些学者的考察报告,我国科研项目有40%以上是重复国外已有定论和结果的项目,有些项目往往只需花几十元资料费就可以避免数十万元重复研究的损失。因此要把强化专利意识工作纳入科研管理中,同时建议国家各科研课题基金招标部门将“检索专利文献情况”列入申请书中。使科研人员不断增强专利意识,力求科研课题的研究更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此外,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对成果的审查也是极为重要的。评定一项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目前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进行成果鉴定,也就是由少数专家对其进行评判。然而我们知道,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无论是知识多麽渊博的专家,也不可能掌握其所在专业领域里的所有新技术、新成果,仅靠几名专家的评判就可能失之全面和客观。而通过检索有关的专利文献可快速准确地确定其结果是否为创新。如该项成果已有专利申请并得到有效的专利保护,尽管是自己独立研究出来的,也决不能通过鉴定。 三、增强专利意识,把握申请时机 我国在专利法颁布之前,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一般都是将其发表于学术刊物上,或者申报成果算是一种学术上的荣誉。专利法实施后,从专利制度上讲,如果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公开发表,也就意味着发明人将其成果奉献给了社会,公众谁都可以使用。按照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发明创造再申请专利就失去了新颖性。因此,科研人员在开发了一种新药或发明了一种新方法、新工艺后,先不要急于发表文章,以免丧失申请专利的时机。如果出于某种需要,必须尽早发表文章,可以先申请专利,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后公开,就不会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此外,有相当一部分发明人在研究出一种新药或一项技术成果后,自己不具备实施的能力,需要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生产厂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转让。这样做的好处是获得专利保护后,专利权人就不必担心被别人了解其配方或技术内容后仿造其专利产品,在与受让方洽谈过程中可以较放心的公开其配方或技术内容,从而占据了主动权。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有了专利保护,就有了垄断市场的可能,因此有利于转化的成功,虽说以上方法能够保护发明者的利益不受影响,但申请专利的时机又不是一概而论的。这就需要科研管理者帮助发明人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而选择最有利于发明人利益的方案。 四、在注重行政保护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专利的保护 对药品的专利保护,在1993年前我国仅保护药品的生产工艺或方法,而对药品本身不给予保护。1993年1月经修改而正式实施的新专利法,开始对药品这种物质本身给予专利保护,同时保护依同一专利生产的药品,即方法延及产品的专利保护。这一新的专利保护措施,无疑有助于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进一步调动了科研人员开发新药的积极性。近10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例和规定。主要规定和条例有:1987年3月24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及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行政保护条理》。在专利保护与行政保护关系问题上,有的科研人员认为,有了新药的行政保护规定,就没必要去申请专利了,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在新药研制中,通常有不同的主体或方法且同时或先后在研制,新药的行政保护也只有在取得新药证书后方可正式生效。并且,药品的行政保护是不公开产品的配方和工艺的,因此并不影响他人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因此,一旦被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即使你领到了新药证书,并进行生产时,仍可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甚至还必须先交专利许可费才能生产药品。因此,在药品发明基本成功或一种新的工艺、方法基本成熟时,千万不要放弃申请专利保护。一种新药的开发,从组方、实验到临床,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财力,对其技术财产所有权最有效的法律保护就是获取专利权。行政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局限性,保护的力度有时也有所欠缺。因为专利保护与行政保护首先是两者保护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国家法律,其保护方式是由专利局授予专利保护范围,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定是否侵权,并由法院执行对侵权者的制裁;药品行政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条例,属于国家法规,其保护方式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采取行政保护措施。在法律效力上前者大于后者,也就是说,在法律与法规发生矛盾时,原则上是法规服从法律。其次是两者的客体范围不同,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药的复方、单方制剂,药的提取物及制剂,药的制备方法或加工工艺,药的新用途。而且,专利保护的药物产品可以是正式批准的,也可以是正在研制中未上市的药物。新药行政保护的客体是卫生部批准的新药。此外,药品的专利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期限不同,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新药行政保护的期限是自颁发《新药证书》之日起,一类新药8年,二类新药6年,三类新药4年,四类新药3年。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保护最好与专利保护结合起来,这样比较稳妥,效果也会更好些。 [1] 李建会.专利文献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产权,1996,2∶28-30. (收稿:1998-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