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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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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7-11-10 04:53);
最后修改:2007-11-10 04:53;
栏目:[学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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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 费国忠
摘要 本文概述重大突发性灾害事故(突发事故)的定义、特点、分类,记载上海市50年来灾害流行病学特征。1987年1999年上海市突发事故类型分析,前三位依次为交通事故、火灾和房屋倒塌,共60起,占13年来突发事故总数的51.7%(60/116),而且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文章强调,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现场救援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负责指挥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协调、部署与事故医疗救护有关的工作,并建立灾情汇报制度。还应有足够的车辆、人员、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同时指出,应有完整的“1Z0”院前急救通讯网、实施现场医疗救援的统一指挥调度、遵循出车顺序、按伤员伤情的轻重程度将伤员分类。现场对症处理而伤情稳定后,应有的放矢地将伤员向具备接收和有救治能力的医院转运和分流。为加强对突发事故的发生的应急反应,文章还强调,应不断完善、充实和提高突发事故现场医疗救援内容,并在实践中加以修改。并应重视中心救援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向公众宣传自救互救的知识及急救技巧。
一、引言
灾害是指各种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现象和人类行为,它是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总和。
灾害的特点是具有破坏性、大多为突发性;就其规模和强度已超过受灾社区的自救和承受能力,最为明显的是地震、洪水、台风、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是指在瞬间发生的破坏和人员伤亡。当然,灾害造成的破坏和范围远比突发事故要大,而突发事故超过本地区甚或本单位救援和承受能力时,也可称灾害。
灾害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人类不可能避免灾害,也不可能消灭灾害。一些灾害还可能影响和制约人类社会发展,至少危害受累居民家庭或个人的安全。因此,有灾害必有损失;有损失,必需有相应的补偿机制。人类社会在努力谋求通过各种减灾措施以减轻灾害带来损失的同时,亦一直在寻求灾前防范、合理的灾后救援措施与保障机制。以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我国政府从法律上保证了灾害预防、发生时和灾后应急和医疗救援具体措施。如1980年10月卫生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1986年7月又发出《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1995年4月中央卫生部发布了《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为使灾害突发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援工作更臻完善,结合上海市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在日常救护工作中,较多出现的是突发性事故,为更确切地掌握其分类,现单从人员伤亡数制定事故的性质:
一般事故 伤亡人员在五人以下,事故无发展趋势,或伤亡人数不再增加。
重大事故 伤亡10人(其中死亡3人以内)以上,事故有或有可能发展趋势,或伤亡人数有或有可能增加。
特大事故 伤亡的人(其中死亡3人以上)以上,事故有发展趋势,伤亡人员还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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