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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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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名软件:继续采用06年旧版,由各单位自行录入并打印报名校对卡。需重新安装程序者请及早与我局联系。
2、报名提交材料:
(1)个人提交材料:报名表(盖好单位公章)及相片页(贴好相片)、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护士)执业证复印件(全部材料采用A4纸,证书类请双面复印及双面验印,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核对者姓名及日期),所有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
(2)单位提交材料:个人报名材料、已签名确认的报名校对卡、报名数据库(由报名软件导出,通过OA或邮件a22833331@126.com发我局郑丹瑜收)、申报人员汇总名单、报名费。
3、交材料截止时间:2月27日(年初十)。
4、其他注意事项:
(1)录入15位的身份证号时如遇到自动弹出的出生年月出错,可通过手工改正。
(2)护士执业注册时间若最近一次注册年度为“2007年-2008年”,在录入软件时可录入为“2007年1月”。
(3)校对卡片打印方法:报表→校对卡片→打印。校对卡不能涂改,并由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与报名材料一并提交(分开校对卡片、报名材料两类)。
(4)填写及录入报名表时注意“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附件:
关于做好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精神, 为做好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原则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试对象、方式、标准及考试效用 (一)全省符合条件拟申报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系列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入围才能申报,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2007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在计算机上完成试题作答,考试时间为2小时,并当场公布考试成绩。 (三)每个专业入围比例最高为60%,入围分数线另行公布。 (四)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五)受组织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无法参加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予考试。 三、考试内容 主要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分析,考核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不指定考试用书。 四、考试专业及级别设置 根据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以及近几年来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情况,共设置普通内科(临床)等90个专业考试科目(详见附件1)。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请申报人根据现从事的工作以及有关执业医师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专业进行考试,所选考专业必须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及资格档次相一致。 未开考专业请个人选择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并提出申请。 五、考场设置 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设置一个考场,申报人数较多且具备开考条件的可申请另增设考场。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必须根据各专业报名人数落实好考场。 请各市卫生局于3月19日前将考场设置情况表及考场设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4),报省卫生厅人事处。 六、报名有关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报名表(附件2)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需验印)。 3.本人近期小1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3张(贴在报名表及相片页上); 4.凡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正、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验印); 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类别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相一致。凡申报(正、副)主任护师的,必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需验印)。 (二)报名方式。 申报人所在单位收齐报名材料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县(区)卫生局人事部门报名,广州地区以外的省直单位直接到各市卫生局报名,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人事科(处)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省卫生厅人事处。省直驻穗单位到省卫生厅人事处报名。 报名采用统一的报名软件。请各市卫生局于3月12 日前将报名数据盘(或发电子邮件luchjie@21cn.com)、各市报考人数统计表、各专业报考人数统计表、申报人员汇总名单及报名表原件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确定。 八、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初定4月22日,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九、考试组织管理 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负责。请各市卫生局根据各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并接受当地人事部门监督指导。 十、其他 (一)考试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176号)规定执行,每人收取100元。 (二)有关考试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市卫生局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陆杰020-83873330;林振达020-8371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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