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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的 试 行 办 法
一、总 则
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初中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 象
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由乡镇组织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筛查小组,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被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并进行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名单确定后,由县鉴定小组鉴定。城市可由区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筛查和鉴定。鉴定小组应当由医疗、教育、心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在暂不具备筛查鉴定条件的农村地区,对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儿童少年(指轻度),可以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接收其在普通班就读,暂不作定性结论。
6、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三、入 学
7、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
8、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9、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11、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四、 教学要求
12、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
13、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14、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全盲学生使用盲文教材),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可以使用弱智学校教材。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特殊情况允许有适度的弹性。对轻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可以参考弱智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作出安排。对中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和训练也应当作出适当安排。
15、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潜力。各科教学应当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矫正、补偿。
16、教师在随班就读班级的课堂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应当以集体教学为主,并要对残疾学生加强个别辅导。
17、对残疾学生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矫正和补偿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此项工作应该有利于残疾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和提高,不要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考试方法。
18、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应当指导残疾学生正确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并教育全体学生爱护这些用具。
19、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逐步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
辅助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辅导教育应当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其主要工作是帮助残疾学生补习文化知识,指导学生正确选配和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对其进行康复训练、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等;帮助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制订个别教学计划和评估残疾学生的进步情况;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方法及提供咨询等。
五、师资培训
20、随班就读班级的任课教师,应当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他们应当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随班就读班级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师资培训工作列入计划,设立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普通中等师范学校要分期分批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保证从事随班就读教学新师资的来源。
22、省、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为县、乡两级培训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测人员。
23、对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工作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个方面,并应充分肯定他们为残疾学生付出的劳动。
24、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和补贴的办法,鼓励教师积极从事随班就读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对表现突出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六、家长工作
25、学校和班级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建立经常的联系,随时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
26、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其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基本的教育训练方法和辅助用具的选配、使用、保养常识,对其子女做好家庭教育训练工作。
七、教育管理
27、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和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2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并在教师编制、教师工作量计算、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照顾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残疾学生购置或配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具等。
29、省、市(地)及有条件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教科部门的作用,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科研人员,组成由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科研人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师参加的研究队伍,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应当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提供资料、咨询及残疾儿童少年测查等方面的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
3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派指导教师,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应当注意发挥乡镇中心学校在当地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各校随班就读班级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开展教学研究等活动。
31、学校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
32、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33、智力残疾学生通过随班就读,其学习能力、社会适当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步的,应当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34、残疾学生一般不留级。智力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小学阶段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学习期满,发给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35、对小学毕业的残疾学生,可根据本地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其进入初级中等学校随班就读,或进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3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工作中,要加强与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并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4年7月21日印发本试行办法)
中国随班就读发展状况
随班就读的教育形式,大约在80年代初就已经在少数普通小学实施。当时这种教学形式并不被政府教育部门所认可,在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和校长,基于教育工作者的良心与爱心,在政策外招收了个别的残疾学生入学,采用自己研究出来的办法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这些学生被称为“编外就读学生”或“地下学生”。学生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不列入全班的成绩计算,学生在一定的学习年限后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幸运一点的学生会得到结业证书。所以应该说随班就读的开端是由教育工作者的良心所开启的,是工作在第一线的校长和教师为了满足残疾儿童就学的需要,为他们的教育开绿灯,开校门而发展起来的。
随班就读教改试验是政府行为的推动而发展起来的。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领导带动了全国随班就读的试验工作。
1989年国家教委委托北京、河北、江苏、黑龙江、山西、山东、辽宁、浙江等省市,分别进行视觉障碍和智力落后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试验。其中陈云英博士主持的智力落后儿童随班就读的试验主要在北京的宣武区、朝阳区、昌平县,以及山东、辽宁、江苏三省进行。当时试验目的是想通过试验、探索总结在农村地区推行随班就读的经验。主要试验内容有三个方面:随班就读的对象,随班就读的师资,和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安排。同时,我国视觉障碍教育的社会活动家徐白伦先生,以金钥匙计划和金钥匙工程推动了视觉障碍儿童溶入社会和接受教育的工作,他的工作带动了视觉障碍儿童随班就读试验的开展,我国的河北、黑龙江、广西等几个地区都有他工作的视觉障碍儿童随班就读试验点。
1991年起为了配合全国各地开展工作的需要,陈云英博士接受了国家教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委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开展了特殊需要儿童随班就读的在职教师培训试验,以及在12个省的20所中等师范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适应随班就读师资的需要。
1992年国家教委又委托北京、江苏、黑龙江和湖北等省市、进行听觉、语言障碍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实验。使得原为两类障碍儿童随班就读的试验发展为三类障碍儿童随班就读的试验。各个省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实验单位十分重视这项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取得显著的成绩。
1994年起在我国的西南、西北的贫困地区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到2000年前这项工作需要在11个省的100个贫困县实施。
1994年国家教委在江苏盐高城召开了全国障碍儿童随班就读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89年以来各地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经验,讨论了《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并对今后全面开展随班就读,抓好障碍儿童义务教育工作进行布署。
盐城会议以后,国家教委又于1994年7月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给各省市做为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遵循与依据。 试行办法共分七个部分36条目,七个部分的内容分别为:总则、对象、入学、教学要求、师资培训、家长工作,教育管理等。这个试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说明我国的随班就读教改试验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已经证实在我国的多数地区实施障碍儿童随班就读是可行的。为方便特殊教育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国家教委制定了到2000年,全国要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新格局的发展规划。这个规划将使得随班就读工作在“九五”期间(1995-2000年)有一个新的发展。
1996年起的“九五”期间进行随班就读教学改革的试验效果评估等几个全国性的研究课题。
自1990年起国家教委先后五次在江苏、河北、黑龙江、北京。山东等省、市分别召开了全国或部份省、市视觉、听觉、语言和智力障碍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现场会或研讨会,研究试验中存在的问题,并推广成功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