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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起止时间]
参加人自办理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手续次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的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劳务工合作医疗待遇。
[缴费标准]
劳务工合作医疗缴费标准为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医疗待遇]
门诊使用《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属于《国家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费用,80%列入基金记账范围,乙类药品费用,60%列入基金记账范围。
门诊使用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单项价格90元以下的,由基金全额支付,单项价格90元以上的,基金只支付90元。
住院使用《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属于《国家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费用,100%列入基金记账范围,乙类药品费用,80%列入基金记账范围。
住院使用诊疗项目,单项价格90元以下的,9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账范围;单项价格90元以上的,8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账范围。
住院使用国产医用材料,单项价格90元以下的,9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账范围;单项价格90元以上的不足500元的,8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账范围;单项价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7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账范围;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6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账范围。
住院床位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7元,超标准部分自付。
[住院起付线标准]
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市内二级医院300元,市内三级医院400元,市外医院500元。同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减100元,以次类推, 直至住院起付线为零。
[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起付线以上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属于基金记账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如下:一级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5%;转诊到市内二级、市内三级、市外医院,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加时间不满半年的,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满半年不满1年的,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满1年不满2年的,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2年以上的,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逐级转诊制度]
住院实行逐级转诊,因病情需要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必须由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一般转诊程序为,市内一级医院向市内二级医院转诊,市内二级医院向市内三级医院转诊,市内三级医院向市外三级医院转诊。因病情需要,可以由结算医院直接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院或专科医院。每级转出医院都应向转入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审核报销]
参保人因公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住院统筹基金应支付费用的90%报销。
报销时间:发生费用三个月内。
需带资料: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等。
[不予报销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到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治疗的;未经转诊自行到非结算医院治疗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需就近抢救的除外;自购药品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责任事故或各种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等造成伤害的;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国家、省、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门诊诊金、挂号、院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血管内导管、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和单价在90元以上的进口医用材料;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维权须知]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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